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將討論兩個環境污染案例。兩人最終都受到了嚴厲的法律制裁,萬州市的陳偉和李安在創業過程中,直接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水,直接受益,嚴重污染了環境。他們的行為構成環境污染罪,近日經法院審理,分別被判處10個月徒刑和1年徒刑,并處5萬元罰款。
2007年,陳偉在當地注冊成立了一家塑料加工廠,主要從事廢塑料的加工和銷售,2014年6月,李安也開始了自己的業務。萬州區新田鎮天德村三個小組成立了廢料回收業務部,主要從事廢塑料的加工生產。
在塑料加工生產過程中,在熱熔拉絲過程中,需要用水沖洗和冷卻廢塑料,產生大量含有毒物質的廢水,根據有關規定,生產廢水經充分沉淀過濾后回用。d不得排放。
2008年,萬州區環境保護局向陳偉塑料廠頒發了一年的臨時排放許可證,同時也批準了塑料廠產生的廢水不得排放,在創業之初,李安也理解了這一規定。為了避免監督,他在一個居民稀少,不容易被投訴和檢查的地方建立了一個加工廠。
污水處理和循環利用需要額外的設施和設備,這是一項相當大的投資,為了節省資金,陳偉和李安利用他們的大腦將清洗和冷卻塑料的廢水直接排放到外部環境中。
2013年至2017年6月,陳偉租用謝家、譚家兩個場地,在不采取防滲措施的情況下挖兩個坑,經三級沉淀后排入坑內,再經滲漏或直接外流排入土壤及附近河流。
從創業之初,李安就直接通過公路下的溝渠和安裝的塑料管將廢水排入燕京江。他害怕被發現。他還用碎石和雜草覆蓋管道,以隱藏人們的眼睛。
去年,環境執法人員先后對陳偉和李安的污水進行了檢查,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的檢測,兩人排放的污水中含有有毒的二惡英,對附近的水環境和土壤造成了嚴重污染。
事發后,2017年8月28日、9月4日,李安、陳偉先后接到電話通知,被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環境污染罪起訴。
經審理,法院認為,陳偉不僅沒有按要求對生產廢水進行回收利用,而且在未經防滲處理的情況下開挖了滲水坑,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排入滲水坑,讓廢水自然沉淀到土壤中,流到附近的河流中,導致D濃度升高。沉淀池內的IOXIN和滲坑土壤中的二惡英濃度為1.6pgteq/L,嚴重超標。U3002;由于未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措施,未及時通過滲坑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了環境。他的行為構成了環境污染罪。
同時,法院認為李安的污水排放塑料管不是埋在地下,而是為了逃避監督,他有意選擇了一個更偏遠的地點。管道鋪設在河岸上,被巖石和雜草覆蓋,自然形成一定的隱蔽。其行為構成隱蔽排污,應被視為嚴重污染環境,構成環境污染罪。
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最終認定陳偉、李安為環境污染罪,其中陳偉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5萬元罰金,李安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50.0元罰金。00元。此外,李安還自愿在公訴中支付3000元生態修復費。(文中雙方使用化名)
加強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人民福祉的改善具有重要意義。
在本案中,兩名被告從事廢舊塑料的加工和生產。在企業生產過程中,大量的廢水直接產生和排放,嚴重污染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都表示,由于不懂法律,污染了環境,犯了很大的錯誤,環境局副局長楊超承辦此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中央法院投資司表示,事實并非如此。事實上,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兩家企業為了經濟增長和個人利益犧牲了環境,但必須償還對生態環境的債務。最終,即使是雙倍的利息還款。
楊超透露,近三年來,市第二中級法院和區級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案件993件,其中審查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訴訟案件92件,審理環境資源案件313件,審理環境資源案件62件,審理環境資源非訴訟案件526件。可以看出,無論是個人還是社會都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并在利用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保護我們的環境資源。
要經營和發展企業,必須選擇效益低、對環境污染影響深遠的項目,如本案所提到的廢塑料后處理等低端產業,關閉和淘汰類似的中小型企業。及時關閉和淘汰,企業要想生存,必須通過環境保護屏障或轉移項目。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未到環境保護部門執行現行審批程序。他們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導致他們違反刑法,犯污染環境罪。楊超說,為了嚴格執行環境評價和審批程序,企業需要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部門職能部門了解生產過程中存在的環境污染情況,制定相應的污染消除方案,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不應為了短期利益而耗盡資源和生態環境。
青山和金山銀山決不是對立的。優秀企業不僅要有好的產品,更要注重環境保護,市第二中央法院環境投資處副院長楊超建議,企業首先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的相關知識的培訓和學習。(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提高環境保護意識;二是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堅決放棄為經濟臨時增長犧牲生態環境的做法,堅持發展中的保護觀。在保護方面;第三,充分理解環境治理的理念;污染的規范化應盡快摒棄僥幸心理,自覺建立污染防治的長效機制。
同時,重慶妙珠律師事務所的倪世軍律師也表示,《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當企業的經濟和生態利益不一致時,企業的經濟和生態利益不一致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企業應當遵循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風險防范體系,避免日益嚴格的環境保護法律風險。
倪世軍律師建議將生態優先的理念融入產品和服務設計中,現代企業需要將綠色理念融入產品和服務的設計中,系統、全面地考慮環境、成本和時間的要求,整合環保措施。把環境指標作為基本出發點,最大限度地消除有毒、有害和污染物質,擴散到生態環境中,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環保的資源,減少產品和服務,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同時,完善企業環境風險管理體系。企業應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監測體系,配備監測設備,編制監測計劃,完善監測記錄或臺帳。同時,應建立和完善企業環境風險管理體系。對企業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進行全面審查。評價體系是否涉及環境保護承諾、監督檢查、污染源管理、檔案等方面。
此外,企業環境保護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公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披露辦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原則,及時、真實地公布環境信息。《辦法》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自2018年起,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表明一旦發生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不僅將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調查,還將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影響生態環境的后果。
1。非法排放、傾倒和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包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潛在污染物質)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2。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者鄉(鎮)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調離造成1000人以上疏散、轉移超過6小時的;
三。基本農田、防護林用地、專用林地2畝以上,其他農用地5畝以上,其他土地1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永久破壞。
5。采礦、河砂開采、水資源開發、交通道路、水利工程等建設項目未依法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
6。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和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濫伐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的;
7。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消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恢復的費用、生態環境恢復期間的服務功能喪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合理的調查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補償評價、恢復效果后評價等。